公務員飲宴應酬有規範
(本報訊)行政院於九十七年六月頒布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」,並自九十七年八月一日全面施行;輔導會表示,其中有關各行各業於新春佳節前後舉辦尾牙、春酒等應酬活動,公務員遇有相關「飲宴應酬」情事時,應區分邀宴者是否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,如為「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」所為之飲宴應酬,原則上不得參加,以維護其執行職務之公正性,以及民眾對於公務人員之信賴。
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」中指出,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者,需事前簽報長官核准,並於知會政風機構後,始得參加;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,且邀請一般人參加者,需事前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,始得參加;長官對屬員之獎勵、慰勞,則無須辦理簽報知會,即可參加;因為訂婚、結婚、生育、喬遷、就職、陞遷異動、退休、辭職、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,且其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、同一年度自同一來源不超過新臺幣壹萬元之「正常社交禮俗標準」者,無須辦理簽報知會,即可參加。
規範中規定,公務員如遇「與其職務無利害關係者」所為之飲宴應酬,原則上可以出席參加,無須簽報長官或知會政風機構,惟仍應注意邀宴者(或陪宴者)之身分、邀宴場所及邀宴目的。(點閱次數:585)